2008年4月7日星期一

基本法
上次編輯:2007年7月7號 13:17。呢篇文有啲字係用機(javascript)轉嘅。
《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》係香港特別行政區嘅憲制性文件,自1997年7月1號起,取代咗殖民地時期《英皇制誥》及《皇室訓令》嘅地位,確認咗特區政府嘅組成辦法、權力同責任、同中央政府嘅關係等。
1984年12月19號,中華人民共和國同英國經過多年談判後,簽署咗《中英聯合聲明》,解決咗香港主權問題。其中《聲明》第三段第12條表明,中華人民共同國將以《基本法》確立香港為特別行政區,重按照一國兩制方針,保持主權移交前嘅資本主義制度,維持50年唔變。中國大陸所施行嘅社會主義制度等將唔會伸延到香港,香港特區政府會維持高度自治。
《基本法》嘅權力來源備受爭議。大部分中國法律學者認為《基本法》純粹係本國法律嘅一部分;而另一啲法律學者就認為權力嚟自兩國共同簽署嘅《中英聯合聲明》。呢種爭議涉及北京政府對修改《基本法》嘅法理依據,以及香港法院對挑戰《基本法》嘅權能同範圍。

一般奉行原則
根據《基本法》第158條,《基本法》嘅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(簡稱「人大常委會」),但亦規定香港法院可就《基本法》內有關香港自治範圍嘅事務解釋《基本法》。條文本身說,遇有條文有爭議嘅地方,終審法院應向人大常委會要求解釋。唔過,自從1999年居港權事件起,特區政府直接向國務院提交咗報告,請求人大釋法。呢舉因為繞過咗法院,而引起咗香港社會嘅爭議;而且因為在普通法制度中,解釋法律係法院獨有嘅權力,呢舉被批評為特區政府以行政干預司法,破壞香港嘅司法獨立。呢外,由於《基本法》同時都係中國全國性法律,人大常委會都有權無須香港方面嘅請求而自行解釋。
至今,香港政府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《基本法》兩次,人大常委會自行釋法一次:

1999年: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問題
2004年:2007/08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問題(人大常委會自行釋法)
2005年:行政長官呈辭後繼任人任期問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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